深圳侦探公司推荐-被捕私家侦探引关注:法律规定下的侦查与自力救济?
2025-06-10深圳侦探公司推荐-被捕私家侦探引关注:法律规定下的侦查与自力救济?
2025年5月19日,《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南京警方侦办的“私家侦探”被捕案件,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例如,人们不禁要问:私家侦探被捕后,刑事自诉案件的侦查工作将由谁来负责?若想深入了解其中的法律“玄机”,就必须从“私家侦探”被保安发现这一事件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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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家侦探”被侦查记
2023年11月的一个日子,南京某银行的安保人员徐师傅在巡逻时,察觉到了一种不寻常的景象。两名年轻人正蹲在银行周边的一棵大树下,密切注视着运钞车出入银行;他们的目光时不时地投向银行,甚至掏出手机进行拍照,……
徐师傅怀疑那两名男子意图对银行运钞车进行抢劫,于是他迅速向银行负责人进行了汇报;紧接着,他遵照银行的指示,向当地的派出所进行了报案。那两名年轻人在银行周边行为可疑,他们到底有何图谋?
警方迅速查阅了周边的监控资料,很快便描绘出了那对可疑青年的行动路径;循着线索,侦查人员成功追踪至他们的藏身之处,最终在南京市的某家宾馆将20岁的宋小林和17岁的李方达二人成功抓获。
在审讯环节,他们俩坦白交代了此行的真正意图,并非图谋抢劫运钞车;几天前,上海一家管理咨询公司派遣他们前往南京,任务是为了掌握一名银行员工的行动轨迹。
行踪轨迹等关键信息属于极其隐私的个人资料,这一事件迅速引发了南京警方的高度重视。那么,这家咨询公司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呢?
该咨询企业于2021年3月正式挂牌,其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在特定网络平台上,该公司吸引了众多追随者与积极互动,其标志寓意为抚慰破碎心灵,专注于婚姻家庭问题的修复与危机干预。
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专案组迅速赶往上海,对该公司涉嫌人员实施了控制;随着犯罪嫌疑人一个个被抓获,这个犯罪团伙隐藏的诸多秘密也逐渐浮出水面。
房明明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曾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七年;2016年10月,服刑期满后,他来到上海,却因学历限制在求职过程中屡遭挫折。经过多次尝试,他发现网络情感导师这一职业颇受欢迎,于是便转型成为婚姻家庭问题的专业顾问。
房明明在网络上创建了情感导师的个人账号,粉丝数量持续攀升,点赞数更是接近170万;因此,他从网络上的情感导师转型为现实中的私家侦探,由于工作量巨大,他不得不将好友李光辉也拉入团队协助。
2021年3月,方明明成立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光辉投资了10万元;随后,他们在上海市松江区租赁了一栋别墅,用作公司的办公场所,并且开始招募员工,专注于从事私家侦探业务。
公司致力于拓展私家侦探服务,印制了大量宣传卡片和传单,积极宣传侦探服务;同时深圳私家侦探排名,为了提升专业形象,房明明不懈努力,深入研究电影电视剧中的情节,常常藏匿于昏暗的角落,暗中窥视他人的私密生活。
电影和电视剧里,私家侦探使用的跟踪和蹲守手段,被房明明等人模仿得有模有样;通常情况下,电视节目中会展示的跟踪、蹲守和偷拍手法,他们也都具备,甚至还有GPS定位和在家安装摄像头等手段。
这些所谓的调查并非无偿提供,上海市的委托人贾先生为此支付了高达12.5万元的费用;这已是收费之最,那么,收取如此巨款,所谓的私家侦探究竟提供了哪些服务呢?
在上海,贾先生凭借车窗上遗留的名片,成功联络到了一位私家侦探;随后,房明明与贾先生会面,并从贾先生口中得知了他的困扰。
甄女士与贾先生之间突然出现了分居的情况,这让贾先生感到困惑,他迫切想要弄明白为何会发生离婚。为了解开自己心中的谜团,贾先生决定寻求帮助,于是他与房明明签订了委托协议,并支付了2.5万元的调查费用。
房明明在收到首笔款项后,迅速指派手下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同时,对甄女士的行踪实施了全天候、无死角的监控;尽管他们想尽了各种办法,并且持续观察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最终仍旧未能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房明明继续说服贾先生要求追加费用,并增强追踪拍摄的强度;随后,两人签署了第二份合同,额外增加了三万元的调查费用。
甄女士目前住在夫妻共同拥有的另一栋房产中,而贾先生保管着该房产的钥匙;为了更全面地掌握甄女士的情况,房明明依据贾先生提供的钥匙,在屋内秘密装置了微型摄像头。
甄女士外出时总有人暗中跟随,而家中也增设了监控设备,她的一举一动几乎完全暴露在丈夫贾先生的眼中;然而,令人沮丧的是,尽管进行了全面调查,却依然未能捕捉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调查接近尾声,贾先生逐渐消除了心中的疑虑;正当他几乎要放弃之际,房明明再次拨通了委托人的电话。他们再次签署了第三份合同,这次的委托费用高达7万元;那么侦探私家,这笔巨款,贾先生究竟有何打算?
贾先生期望私家侦探能与甄女士建立联系,并说服她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与此同时,为了协助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李光辉适时登场。
不久之后,李光辉巧妙地与甄女士安排了一次巧遇,甄女士在停车时不幸遭遇了旁车刮擦;依照李光辉事先设定的策略,他打算通过逐步与甄女士的交往,逐步建立起彼此的友谊,……
然而,变化的速度超出了计划的预期,南京警方出其不意地到访,一举捣毁了那家私家侦探公司;经过依法调查,他们查明了以下情况:
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犯罪嫌疑人房明明和李光辉采取蹲守、跟踪、偷拍以及安装汽车GPS定位器等非法手段,窃取了受害者的行踪资料。在此过程中,他们还收取了包括委托费、差旅费和调查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经统计,他们非法所得的金额总计达到了30万元。
2025年1月15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涉案人员房明明、李光辉等7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各自被判处了1年3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现已确定。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在我国,私人侦探的合法性究竟如何?以1993年为例,公安部曾出台并发布了《关于严禁设立“私人侦探所”类民间机构的通知》;而私人侦探的合法性则关乎对侦查活动本质的理解。
二、法律规定的侦查与自力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而第三款则进一步说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受理。然而,在我国,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在语境分析方面存在不足,例如,对于第一款中提到的“法律”,是特指本法内容,还是涉及其他法律条文,这一点往往难以明确。
目前,多数人普遍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指的法律范围不仅限于本法,还包括其他法律;然而,实际上,许多基本法律在其第一条就已经明确了自己的名称,例如:“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基于此,多数人据此推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所提及的法律并不涵盖“本法”。
上述认识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大价值。比如侦探私家,《刑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这一规定的含义之一是,刑法分则并未单独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这里的一个含义是,本法律并未单独对侦查活动作出规定;例如,《监察法》中对调查活动的描述,可以被视作是对侦查的阐述。
或许有人还会继续提出疑问,关于侦查活动的法律依据究竟有哪些?为此,作者进行了详细的整理,以下内容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首先,《刑法》明确了需告知才处理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侮辱罪等;鉴于普通私人侦探难以进行信息网络调查取证,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特别增加了第三款内容,即:若提供证据存在实际困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二,《民法典》确立了自力救济的权利,例如,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且情形紧急且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时,……受害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内,有权采取诸如扣留侵权者财物等合理的措施;鉴于多数司法实践认为,对于需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无法进行侦查,许多人据此推断,《民法典》实际上也涉及了侦查的规定。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侦查活动的相关内容;依照该条款,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应直接进行受理。基于此规定,许多人推断出私人侦探可以依据该法进行侦查或调查。那么,原告究竟如何提起自诉呢?
许多国家接纳了私人侦探的执业,即便是历史悠久的中国,亦存在此类职业。或许有人会质疑,为何现今大多数人会对私人侦探的存续表示反对?一方面,他们可能未能充分理解法律所定义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详细列举了众多自诉案件,诸如重婚罪等,而私人侦探的存在使得“罪恶”无处遁形。
或许有人会质疑,那些被逮捕的“私人侦探”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罪行?例如,被告人所安装的隐蔽摄像头是否经过了贾先生的允许?
三、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治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第二款明确了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这包括:依照本款的规定,个人的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明的编号、生物特征识别数据、居住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健康状况资料、活动轨迹等相关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然而,法律工作者不可因此认定非法获取上述信息即构成犯罪行为;例如,依据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若有人出售或泄露个人行踪轨迹信息,且该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所述的“情节严重”。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关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中的首项,它与接下来的九项之间究竟有何关联?比如,涉及五千元以上违法所得的情形。在我国,很多人对于法律条文中的分号符号可能存在理解上的模糊,或者持有不同的解读,例如,对于分号在条款中的应用,大多数人通常能够正确理解。
在法律规定的刑罚中,分号的使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许多人认识到了其具有穿透力,亦或是刑罚之间的可转换性;然而,对于条文中各项之间分号的具体含义,却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中明确指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此处采用了分号进行分隔;那么,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可以被视为情节恶劣呢?如果认为分号具有贯穿全文的意义,那么大多数人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必须满足情节恶劣的条件;在众多有成文刑法的国家或地区中,普遍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视为一种不可能犯罪的行为,例如我国台岛地区就是其中之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同时使用了分号分隔;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条款,是否需要明确这一要件呢?如果认为分号具有穿透力,那么隐瞒身份便成为本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之一。
许多法律工作者对于《刑法》中款、项所使用的分号存在分歧,导致醉酒驾驶案件被归类为重大刑事案件,而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则缺乏明确的立案依据;如果认为分号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具有穿凿力,那么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提到的“被他人用于犯罪”便成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重要条件之一。
深入剖析此处的“情节严重”问题,我们必须探讨司法解释发布的背景,例如:“套路贷”相关司法解释发布后,为何专项行动会“突然”中止?究其根本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提出了自力救济的原则,《刑法》也据此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的罪名。
增设非法债务催收罪对于法律体系具有重大价值。首先,私家侦探机构的设立可以视作《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情形,即面临紧急状况且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例如:对于需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实际调查过程中往往难以得到国家机关的有效保护。
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即便在催收合法债务的过程中,若采取诸如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也不属于犯罪行为;同时,若私家侦探接受当事人合法委托,其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套路贷”专项活动戛然而止,亦或是力度不及以往;其法律价值体现在,《民法典》堪称民众生活的百科全书。基于此,多数人得出结论,自力救济正式纳入“典”后,《刑法》中诸多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或许需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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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切邀请大家持续关注今天的法律再述,其详细案情与《今日说法》节目保持一致。由于观察角度各异,对案件的评论或许存在细微差别;若上述观点存在偏差,恳请各界予以宽容,亦或公开提出批评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