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轨调查-最高法院的第一民事法院:用于婚外事务合同调查的费用不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的“损害补偿”范围之内
2025-05-09深圳出轨调查-最高法院的第一民事法院:用于婚外事务合同调查的费用不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的“损害补偿”范围之内
离婚损失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是基于一名配偶导致离婚的过错。它强调,经济和心理救济是向侵犯配偶损害的非过错配偶提供的。婚外事务调查的合同所花费的费用不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补偿”范围之内。
1。案例摘要
赵和他是夫妻。 2006年,他听说赵与一家公司的女雇员住在一起,生了孩子。询问后,赵拒绝承认。但是这对夫妇为此吵架了。他的愤怒中,他与一家调查公司签署了“委托调查合同”,并委托调查公司调查赵与公司的女雇员有婚外情的证据。调查公司承诺提供信息,包括视听材料和赵的私生证明。委托调查合同还规定,签署合同时,他谅解备忘录的本金应支付3,000元的初步调查费,然后根据委托事务的完成,支付3,000元的后续费。签署合同后,调查公司按计划完成了上述委托书,他还支付了6,000元人民币并收到了收据。 2007年3月,他被告知Zhao被告知并向法院提交了6,000元人民币调查费,以获得Zhao与他人同住的证据,并有孩子作为物质损害补偿的证据。要求颁布的法令:1。允许原告和被告离婚; 2。原告的个人财产属于原告; 3。将这对夫妇的联合财产分为400,000元; 4。被告应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责任,包括支付50,000元的精神损害补偿和6,000元人民币的相关调查费。
2。法院判决局势
审判后,第一例法院认为,根据发现的案件的事实,他和赵结婚后的关系较弱,赵未能履行他们的忠诚义务调查婚外情多少钱调查婚外情多少钱,与他人生活并生了孩子,这对他造成了严重的情感伤害。现在,他要求离婚赵,但调解是无效的,这对夫妇之间的关系确实崩溃了。根据《婚姻法》第32条,应授予离婚。
关于诉讼要求Zhao所承担的离婚赔偿要求,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双方之间的离婚是由Zhao的过错造成的,他作为没有过错的政党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为了获得HE索赔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应为2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关于6,000元人民币的调查费,他付了调查Zhao同居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没有支持。因此,判决是:1。原告和被告的离婚; 2。原告的个人财产(省略清单)属于原告; 3。夫妻的共同财产是40万元,原告的25万元人民币和被告的150,000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的精神损害补偿;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3。主要观点和原因
审判后,法院裁定赵和他已经崩溃了,应该支持他的离婚诉讼。赵与公司的一名女雇员有婚外情,这一事实还发现,他是不欠缺的政党,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支持对离婚赔偿赔偿的要求,但对Zhao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是否应包括Zhao的要求包括上述损失的调查。
第一个观点认为,上述调查费用应包括在损失赔偿请求中。主要原因:《婚姻法》中建立的离婚损害赔偿系统是一个法律制度,其中婚姻关系中的一个政党的行为有错误的法律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弥补离婚所遭受的损失,这反映了对当事方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没有过错的法律保护。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要求一名配偶在法律上离婚,并且有问题的行为与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赔偿”包括对重大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物质损害的补偿是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重大损失包括合理的费用,例如案件接受费和他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所花费的调查费,并应由赵霍承担,后者丢失了案件。尽管《民法和婚姻法的一般原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提及失败者应承担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等等。例如,《反无价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权运营商应承担侵权运营商支付的合理费用,以调查侵犯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不公平竞争。” 《版权法》第48条和《商标法》第56条规定:“薪酬金额还应包括权利持有人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制止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6条“对几个问题的适用解释”也规定,“诸如律师代理机构费用,差旅费和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方有过错,则应适当地共享”等等。基于此,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过错的当事方所产生的相应费用,这符合过失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根据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调查费不应包括在损失赔偿请求中。主要原因: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旨在弥补婚姻关系中有缺陷配偶的非法配偶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弥补损失,可以缓解和恢复受损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同时,通过安慰不欠配偶的心理创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心理平衡。对于没有错的配偶,离婚损害也可能是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失,例如支持夫妻身份关系的权利丧失,夫妻财产关系产生的福利损失等。
但是,在《婚姻法》和当前的司法解释中,离婚损失的范围并不涉及由于离婚而造成的一位配偶造成的损害,而是指对一名配偶侵犯离婚造成过错的配偶的损害。离婚的经济损失与离婚损失的赔偿之间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可以通过民事责任(例如损失和恢复原始国家的赔偿和恢复,侵犯财产权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赵在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的非法同居会影响婚姻关系的存在,这可能是他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原因。从表面上看,调查成本可以被视为婚姻关系终止期间遭受的间接材料损失,但是诸如调查成本之类的必要费用显然并不是要弥补其精神损害,也不是在财产损失范围内,这些损失应在赔偿赔偿赔偿的情况下得到补偿。如果这是合法和合理的必要支出深圳离婚调查取证公司,那只是诉讼成本的赔偿,而不是对离婚关系侵权的赔偿或惩罚。因此,这一成本不在离婚损失赔偿范围之内。
其次,委托调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调查公司使用跟踪,跟踪,秘密拍照和秘密记录,以私下侵犯他的丈夫Zhao的隐私权收集证据,并对Zhao的个人权利造成伤害。使用这种非法调查方法监视他人的隐私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绝不能非法干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平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中的几项证据规定”的第68条规定,通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获得的证据或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因此,只有允许不构成非法证据的私人录音和视频作为证据,并且基于应本着法律精神反映的社会价值观和概念,以侵犯人身安全,他人的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外,并作为非法证据。 “公共安全管理惩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了偷窥,拍照,窃听和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行为。调查公司采用偷窥,偷偷摸摸和窃听的调查方法,出售他人隐私以获利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私人生活。 “第三方”可能不会主观地知道它是否违反了他人的婚姻关系。涉及当事方隐私的非法调查可能会使当事方,“第三方”或其他人成为受伤方。
在由法律统治的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个人自由,个人尊严,居住,交流自由和沟通秘密是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如果允许双方通过使用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来获得证据,例如,通过秘密录制视频,窃听与他人的对话以及在其他人的住所中的记录来使用作为证据获得的信息,这将损害交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使法律规定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正常的正常秩序。隐私权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隐私,这是当事方不想知道的私人生活信息。隐私的限制应由法律规定。只要没有法定限制原因,应保护所有未披露的隐私。违反道德或其他法律义务并不是限制隐私权的理由。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对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一位配偶寻求离婚作为对另一方的同事是合理和合理的,他们具有婚外性行为以违反忠诚的义务,但是该法案主题的隐私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否则,将会出现“与暴力抗争”的现象,以及一项非法行为,以制止另一种非法行为,以及牺牲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破坏公民基本权利的代价。
总而言之,调查公司执行的行为是一项非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并侵犯了Zhao的隐私权。由于执行此类非法行为的调查费不合法,因此不应支持费用。
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院趋势的意见
离婚损失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是基于一名配偶导致离婚的过错。它强调,经济和心理救济是向侵犯配偶损害的非过错配偶提供的。婚外事务调查的合同所花费的费用不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补偿”范围之内。
撰写者:Chen Chaolun,民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本文已发表在第36卷“民事审判指南和参考文献”中